"新闻 6 月月 7 日,2016年-分配 ︰ 增值税回收清晰的应纳税金额"

Posted by on 6月 7, 2016

在不动产的财产,是正确的应纳税金额,为增值税的优惠分配吗?

不遵循这些思考同事那些打算使用该项豁免; 及可能的努力都将是徒劳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的。

当,但是,义务或通过选择将应用增值税收,这一数字是至关重要的;然后,验证圆 26/E/2016 年处理的问题没有,然而,能够实质上解决疑问第 7.1 段的内容。

一事无成,你要知道,不是归因于机构,而负向社会立法,并不是完全清楚或至少适合实际操作。

首先,回顾应纳税收入税已无关的地籍的值,是否您选择了此参数 (为财政部门和肯定不到那个会计) 来进行操作。

在对没有规定例外情况,然后,你必须重做第 13 条的内容,第 2 段,点 c) 的 DPR 633/1972 年,我们已经提到以往在发言中谈到。

为了确定计税基础,我们必须提到构成"购买价格或按成本价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时确定执行这些操作的失败"的政策

什么是那里的成本价格是清楚的但我们只知道,社会要求和遵守该指令,购买价格的标准已取代先前参数的正常参考值

内部的预测是现在兼容号指令 》 第 74 条所规定的准则 2006/112/EC 下的交易中,缺乏思考,应纳税额为购买价格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在没有购买价格,成本价格,同时确定时执行这些操作。

圆形 26/E/2016 年指出"预测的购买价格或重置成本,正常参考值,意味着增值税自由销售的应税金额不包括"重新加载"通常实践在市场,那好,但形式的资产的购买价格是"更新"时的供应"

甚至这种征兆贴现概念假定您有一个未来的值,必须回来到现在,虽然可能在这里你需要做不同的东西,唯一的困难是知即更新

该通告本身不能做是引用已知社区判例法,勤奋的努力,提出了在一瞥 ︰

  • 欧洲法院五月十七日,2001年加入例 C-322/99 和 C-323/99 (Fischer): 免费供应应纳税金额相吻合的"次集合资产的残值。 这种"残值"进行量化处理,必须考虑与行动有关的组成将纳入转移的主要资产有不完全导致价值持久增加其他资产消耗在收集时的开支。 我们注意到残值的概念似乎更接近当前值的概念,或如果您愿意,仍然价值表述从好 (事实上,上述说法没有再装);
  • 欧洲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案例 C-142/12 2013 年 5 月 3 日 ︰ 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认为,在公司外部,在种情况下这最后一项活动的纳税活动停止货物的正常价值共同体法律。

包括"基本面"它是找到身体上适用的合成。

据说,-为了确定税基 — —"购买价格不能只限于支付购买资产的金额,但还应包括所有费用,修复和完成资产在其企业的生命,(除非它是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税已应用并已扣除其开支)保持,然而,条例草案,即使就这些,经历了好的折旧"。

然后 ︰

(+) 采购价格;

+) 增量费用和完成,与增值税中扣除;

-) 折旧遭受好一段时间。

前两个元素是明确的但却缺乏任何的第三次量化的参考文件。

在教条,提到了一种"折旧"这些值的一个概念,它可以表达为折旧 (虽然今天,事后看来,折旧过程是多年的成本细分几年来,考虑到未来的实用程序)。

看起来自相矛盾,但公司作出很大努力去拼出一个还款计划,考虑到一个好的未来效用很好,确实相同科目就将作出巨大的努力来定位应减少应纳税额内分配的折旧。

好像还有一个独特的解决方案,比来实现 decrementativo 的因素,是尽可能客观,哪里可能,可能找到间接反馈市场价值的资产,nettizzato 组件的增益应纳税卖方所致。

由约翰五世

大信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