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10 月 28,2016年纪律增值税的分配给员工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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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适用于车辆分配给员工待遇的规则载于 P.r.decree 633/1972 年到第 3 条、 13,3 款和 14;此外,有趣的澄清此事被提供决议 6/DPF 的 2008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政策的经济和财务部。
尤其是,文章 P.r.decree 6 第 3 段 633/1972 提供有关服务的增值税目的并不构成 (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家庭使用) 的机动车辆的员工免费提供,为采购,也根据租赁合同,包括金融、 及租赁、 中扣除税款已经收集了按点 c 条 19-bis1 第 1 段所指的百分比)然后有限的程度在 40%。
载于 2008 年 6 月 DPF 的决议,这项制度,包括扣除的是限于 40%的上游缴纳增值税和成为无足轻重的私人用途,并不减损︰ 在这个意义上通常奠定了明确联合规定条 19-bis1) (c) 和第 3 条第六款) (a) 的增值税法令。 不,因此,允许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行为组成的税,购买有关财产及增值税,根据正常的价值,为私人使用的相同,应用中全额扣除,但你将不得不考虑到这一点时在购买时扣除。
在使用情况下,车辆行使公司的雇主雇员可供审议,或征收具体商定的考虑将专门使用该车辆作私人用途的可能性,根据 2008 年 6 月 DPF 的决议的建议这些车辆"仍被视为完全用来进行商业活动的框架内进行的交易"。 结果是,根据有关增值税抵扣的一般准则,有关车辆购买税被认为是完全扣除 (前提当然是扣除交易豁免或不受产生的不受限制)。
机动车辆由雇主对其雇员,对一个具体的考虑,提供构成供应服务相关增值税;关于确定计税基础,第 13 条,第 3 段,信。 d) 中,规定,这必须是服务的公开市场价值,如果你有低于价值量,想要避免可能造成的情况下,已经得到充分演绎的扭曲影响预测最低不符合市场。
第 14 条第 3 款的 P.r.decree 633/1972年规定操作所指在第 13 条第 3 款信。 d) 必须发出法令为正常价值的认定︰ 挂起的批准,这种法令并且为了简化和协调与所得税纪律,正常价值,应当依据相同的参数,即符合附加福利税用途 (第 51 条第 4 款,李特。 a) 的税码),或数额 30%的金额对应的锻炼每公里成本来计算的 15,000 公里常规距离等于列出国家 ACI 表,不包括在同一包括增值税。 因此,如果约定的报酬小于这一数额,税基然后形成,而不是商定的审议,从正常价值税后保留员工和净增值税包括在相同金额共计。
最后,根据上述决议 6,DPF,2008年即使合同协议允许员工须缴付有关的费用,获得更大的价值,比那些通常都被赋予了车辆模型应用了相同的结论。
由苏哈米